訴訟中,對鑒定結論不服,如何處理?
背景介紹: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,經法院指定鑒定機構鑒定,達到傷殘10級。撞人者認為只是輕微的碰撞,不可能達到傷殘。那么是否可以對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提出質疑呢?
解答:可以提出異議。
關于訴訟中進行鑒定,一般涉及以下問題:
一、提出鑒定的時間:
根據不同的鑒定種類,合理的鑒定時間不同。但若申請法院進行鑒定,可以在訴訟時一并提交鑒定申請書; (常見鑒定包括:法醫(yī)病理鑒定、法醫(yī)臨床鑒定、法醫(yī)精神鑒定、法醫(yī)物證鑒定和法醫(yī)毒物鑒定、筆跡鑒定、時間鑒定、聲像資料鑒定、工程造價司法鑒定、司法會計鑒定、產品質量鑒定等等)
最晚,應在舉證期間屆滿前或者法院指定期限前提出申請,明確鑒定的事項、項目、理由等。逾期,法院可能不再受理鑒定申請。
二、法院如何確定鑒定機構:
在法院組織下,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入庫名單中協(xié)商確定;協(xié)商不成,由法院指定,也可申請由法院指定。
三、對鑒定結論有異議:
首先,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,應在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,并可附帶相關理由和證據。
之后,對當事人的異議,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、說明或補充(一般為書面)。法院認為有必要的,可以要求鑒定人對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或補充。
后,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,法院應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繳鑒定人出庭費,并通知鑒定人出庭。鑒定人拒不出庭的,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;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要求返還鑒定費。
鑒定人出庭的,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,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。
若鑒定意見有瑕疵,可通過補正、補充鑒定等方法解決,法院一般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。
四、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:
1、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;
2、鑒定程序嚴重違法;(如單方委托進行鑒定的)
3、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;
4、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;
5、當事人因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的;
6、鑒定機構超出業(yè)務范圍組織鑒定的;
重新鑒定的,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;
五、對鑒定不服,都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嗎?
對鑒定結論不服,一般是通過書面的解釋、說明或者補充假定的方式解決,不是所有重新鑒定申請法院都會批準的。
六、鑒定費誰承擔?
一般由申請人預付,最后由法院判決。(一般由敗訴方承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