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動車鑒定風險告知書
機動車鑒定風險告知書
訴訟有風險,并不是贏得訴訟就能達到自己的期望,同樣鑒定有風險,并不是所有的鑒定都如當事人所愿,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經(jīng)驗,起草了機動車鑒定風險告知書初稿,同時吸收相關專家的寶貴建議,最后了形成了終稿。
一、鑒定意見存在不被采信的風險。
鑒定意見是法定證據(jù)類型之一,是鑒定專家根據(jù)委托人的要求及提供的鑒定材料,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調查、分析、判斷得出的,由人民法院開庭質證確定能否作為判案的依據(jù)使用。
二、鑒定意見達不到當事人期望的風險。
機動車鑒定活動遵循合法、獨立、客觀、公正的原則,鑒定意見存在對當事人不利的風險。
三、鑒定意見不明確的風險。
鑒定意見依據(jù)委托人提供的資料,受制于客觀證據(jù)條件和技術水平的限制,存在不能得出明確鑒定意見的風險。
四、不配合鑒定,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風險。
配合鑒定專家開展鑒定工作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,如故意阻礙或者不提供鑒定資材,導致鑒定終止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(jù)“證據(jù)妨礙”原則分配舉證不能的責任。因此,不配合鑒定,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風險。
五、鑒定費用當事人無法收回的風險。
鑒定費用屬于有償服務技術費用,根據(jù)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先行墊付,直接支付給鑒定機構,最終由人民法院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進行,存在鑒定費用無法收回的風險。
六、鑒定終止的風險。
鑒定對象有爭議、不具備鑒定條件等因素,導致鑒定無法繼續(xù)進行的風險。
七、鑒定專家不出庭的風險。
配合人民法院開庭對鑒定意見質證是鑒定專家的法定義務,根據(jù)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,申請鑒定專家出庭的當事人應依據(jù)法定標準先行將出庭費交給人民法院,如不交納,鑒定專家有權拒絕出庭。因此,存在鑒定專家不出庭的風險。
感謝機動車鑒定行業(yè)專家提出的寶貴修改意見,再次表示感謝!同時也歡迎各位專家、老師、同行關注本微信公眾號!